(2015)北新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鲁某某、宗某某、吴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宗某某,吴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新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北新区看守所。被告人宗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北新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北新区看守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北新区检公诉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宗某某、吴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廖晓川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宗某某、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中旬,被告人宗某某伙同鲁某某先后两次至沈阳市沈北新区石佛寺乡大黑台子村西北侧的稻田地,共窃取电缆线10米(价值人民币185元)。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宗某某伙同鲁某某、吴某某至沈阳市沈北新区石佛寺乡孟家台村十字路口西侧公路地下管道,窃取电缆线99米(价值人民币3463元)。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鲁某某、宗某某被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财落堡公安派出所抓获;2015年6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至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财落堡公安派出所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齐某某等人的证言;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被盗证明等书证;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鲁某某、宗某某、吴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鲁某某、宗某某、吴某某对上述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某、宗某某、吴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全部退赔且积极缴纳罚金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宗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全部退赔且积极缴纳罚金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全部退赔且积极缴纳罚金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鲁某某、宗某某还依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吴某某还依据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被告人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二、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千六百四十八元(已缴纳),依法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静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