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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与蒲志鹏、邓娟、青磊、任玉、邓磊、青杜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8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被执行人蒲志鹏。被执行人邓娟。被执行人青磊。被执行人任玉。被执行人邓磊。被执行人青杜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非执审他字第3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申请执行蒲志鹏、邓娟、青磊、任玉、邓磊、青杜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进行查找,因查封物现暂无法处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顺庆执字第181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申请执行蒲志鹏、邓娟、青磊、任玉、邓磊、青杜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29778.47元本息及罚息,尚未实现的债权为129778.47元本息及罚息。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永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先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