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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怀光与毛世福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怀光,毛世福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2034号原告刘怀光,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长福,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毛世福,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天才,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怀光与被告毛世福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怀光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毛世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怀光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怀光撤回对被告毛世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怀光负担。审 判 长  吴振亚人民陪审员  王鹏程人民陪审员  谷明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戴汶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