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怀光与毛世福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怀光,毛世福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2034号原告刘怀光,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长福,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毛世福,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天才,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怀光与被告毛世福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怀光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毛世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怀光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怀光撤回对被告毛世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怀光负担。审 判 长 吴振亚人民陪审员 王鹏程人民陪审员 谷明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戴汶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