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北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梁维先与廖幼成、林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北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梁维先。委托代理人朱绍欢,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伟容,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廖幼成。被告林志芬。原告梁维先诉被告廖幼成、林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绍欢、李伟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幼成、林志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因资金紧缺需要,两被告于2014年1月7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7日,利息2%,按月支付,被告于当日立下借条交原告收执。借款后被告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至2015年2月,之后分文未付。期限届满后被告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自2015年2月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两被告没有到庭,也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7日,被告廖幼成向原告梁维先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息按2.5%计算,每季度付息一次。原告于当日向被告廖幼成账户转账10万元,被告廖幼成于当日立写借条交原告收执。借款后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2015年2月,但原告在庭审中主张被告实际是按照月利率2%计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继续支付利息,也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另查明,被告林志芬与被告廖幼成系夫妻关系,于1980年1月7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借条、银行转账业务凭证、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廖幼成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有其立写的借条以及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依约偿还借款给原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请被告廖幼成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该借款发生于被告林志芬、廖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林志芬对上述借款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利息的问题,借条明确约定月利率为2.5%,每季度付息一次,但原告却主张被告实际系按照月利息2%支付借款利息,因该主张对被告不利,而且仅仅是其口头陈述,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按照日常的交易习惯,应认定被告已按照借条载明的月利率2.5%支付了借款期间的利息。鉴于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5%已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依法不予保护。按照借条的约定,被告在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每季度支付利息,共支付4次,故对被告每季度已支付利息中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应在尚欠借款本金中予以抵减,并以抵减后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应付利息,以此类推。经本院核算,截止至2015年2月,被告实际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4081.11元(具体计算过程详见判决书附页)。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幼成、林志芬共同偿还原告梁维先借款本金94081.11元及利息(利息支付:以94081.11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二、驳回原告梁维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廖幼成、林志芬负担1175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汇款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黄莉珊附:被告廖幼成尚欠借款本金计算过程还款时间尚欠借款本金(元)应付利息(元)已支付利息(元)超出部分(抵减本金)100000.002014年4月100000.006150.007500.001350.002014年7月98650.006066.987500.001433.032014年10月97216.985978.847500.001521.162015年1月95695.825885.297500.001614.712015年2月94081.11注:至起诉之日,被告实际借款期限为1年4个月,故应适用1-3年贷款年利率6.15%;被告每月应付利息应当按照四倍利率6.15%÷12×4=2.05%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