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陈某。被告吴某。原告陈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焦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卞志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