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韦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925号原告:王某,1991年年7月18日出生,农民。被告:韦某,农民,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第十监区服刑。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现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韦某系被监禁的人,原告王某的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魏庄镇张店村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案不属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愿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