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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陆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451号原告:陆某,女,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淮南新锦江大酒店员工,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葛某,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员工,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隗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