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561号原告马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施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