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二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东莞佳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源安徽锦辉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佳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华源安徽锦辉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00313号原告:东莞佳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绍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进,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玉娟,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华源安徽锦辉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审理原告东莞佳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源安徽锦辉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佳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元,本院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冯垚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