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执字第4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与徐麟、孙杨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徐麟,孙杨杨,山东中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枣庄泰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执字第44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区新源路11号。负责人:张建国,行长。被执行人徐麟,居民。被执行人孙杨杨(被执行人徐麟之妻),居民。被执行人山东中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区文化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种道水,董事长。被执行人枣庄泰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区解放南路33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斌,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山商初字(西集)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与被执行人徐麟、孙杨杨、山东中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枣庄泰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中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山东中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将原公司名称由山东中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中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裁定如下:变更山东中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原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山商初字(西集)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山东中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及享有的权利由山东中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杰民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纪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