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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李某某追索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甲,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阴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冯某甲,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冯某乙,男,系冯某甲之父。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李某某与冯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的(2013)阴民初字第004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冯某甲于2015年3月10日就抚养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3400.0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冯某甲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3)阴民初字第004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本次申请事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勇审 判 员  王泉华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