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云与杨帆,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杨帆,王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612号原告杨云,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殷加黎,重庆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晓琳,重庆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帆,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王玉,住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云与被告杨帆、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立案时告知原告应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温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