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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843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农民,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原、被告双方已和好,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金花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巧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