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新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新民初字第651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李强,江苏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栾汉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文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