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曹国栋与刘宣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栋,刘宣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570号原告曹国栋。被告刘宣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栋与被告刘宣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国栋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宣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国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宣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