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二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梁军锋与赵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军锋,赵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初字第254号原告梁军锋,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7日,甘肃静宁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静宁县威戎镇梁马村四组421号。身份证号码:622727196710170411。被告赵宁,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5日,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城关镇峡门村8组368号,个体户。身份证号码622727198109050135。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军锋与被告赵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军锋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军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军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梁军锋35负担。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孔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