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民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马军琴与张秋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琴,张秋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初字第00875号原告:马军琴,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含让,宝鸡市陈仓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秋平,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琴诉被告张秋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军琴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军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刘伟哲人民陪审员 赵成祥人民陪审员 姚锡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少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