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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吕民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吕民初字第00192号原告李某。被告曾某。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华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毛召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