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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3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正军与倪贵宝、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军,倪贵宝,杨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3798号原告刘正军。委托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福伟,江西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贵宝。被告杨梅。原告刘正军与被告倪贵宝、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正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顾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贵宝、杨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倪贵宝通过案外人年享金融���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介绍,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分三次向原告共计借款人民币(下同)640,000元,其中2013年9月18日借款500,000元,原告当日即通过案外人雷某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分11次将全额借款交付被告倪贵宝;同年10月8日借款100,000元,原告当日通过案外人雷某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分两次交付给被告倪贵宝指定的案外人欧阳碧琴全额借款;同年10月9日原告又出借给被告倪贵宝40,000元,同样通过案外人雷某某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给被告倪贵宝。上述三笔借款,原告与被告倪贵宝双方均分别签订了借款协议(其中40,000元借款的借款协议书签订日期为2013年9月18日,协议书上约定的借款金额为238,000元,但原告实际只出借了40,000元),协议上均约定借期为十二个月,利率为每月2%,逾期利息按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并约定管辖法院为年享金融信息服务(上��)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即上海市奉贤区法院)。嗣后,被告未按期还款。故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640,000并偿付以上述借款为本金,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借款协议书三份,旨在证明被告倪贵宝分三次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情况说明及银行账户对账单各一份,旨在证明原告通过案外人雷某某向被告倪贵宝实际交付借款共计640,000元的事实;3、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表一份,旨在证明两被告于201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的事实;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两被告人口基本信息摘录各一份,旨在证明原、被告系本案适格主体。被告倪贵宝、杨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和证据予以了核对,确认上述证据具有证明力,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所述属实,本院予以认定,作为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倪贵宝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倪贵宝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现借款早已到期,被告倪贵宝仍未归还,显属违约,理应承担归还借款并偿付利息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倪贵宝按照实际借款金额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原、被告之间关于利息及逾期利息的约定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故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于法无悖,予以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系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杨梅理应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杨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是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依据事实理由享有抗辩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倪贵宝、杨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正军借款640,000元;二、被告倪贵宝、杨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刘正军以64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2,796元,财产保全费6,3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98元,由被告倪贵宝、杨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彩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朱静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当事人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