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3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段传乐与王殿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传乐,王殿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203号原告:段传乐,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王殿民,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传乐诉被告王殿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传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传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传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传乐负担。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鲍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