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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聂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聂某,男,生于1983年8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办事处家属院。委托代理人张新春,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79年4月13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治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爱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