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根成盗窃、马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沁刑初字第00120号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根成,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于沁阳市,回族,小学文化,无业。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1月6日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强制戒毒;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2015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抓获,同年5月2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5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于沁阳市,回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2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根成犯盗窃罪、被告人马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元帅、代理检察员卫亚旗、被告人王根成、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根成窜至沁阳市王某家门口,将王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捷马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该车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马某,被告人马某明知该车为被盗车辆仍予以购买。经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517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并退还被害人。2、2015年5月19日9时许,被告人王根成窜至沁阳市,将杨某某停放于大门北侧的一辆银灰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及车内一组天能牌电瓶盗走,后将该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马某,被告人马某明知该车为被盗车辆仍予以购买。经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200元,天能牌电瓶价值25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另查明:1、被告人王根成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1月6日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强制戒毒;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2015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沁阳市公安局民警分别于2015年5月22日将王根成抓获、于2015年5月23日将马某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根成、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被盗物品照片、悔过书、被盗证明、沁阳市屹峰车行出具的证明、前科判决书、扣押、发还清单、发破案经过、被害人王某、杨某某的陈述以及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根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根成犯盗窃罪、被告人马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根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根成、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根成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吸毒被强制戒毒,应酌情从重处罚。被盗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量刑时对本案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马某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根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马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依法继续追缴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慎锋审 判 员 范献献人民陪审员 陈伟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军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