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终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巩义市鸿达陶粒砂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楚艳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巩义市鸿达陶粒砂有限公司,楚艳霞,河南新世纪净化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市向前弹簧有限公司,曹凯莉,申蕊,申洁,李建明,铁贵波,马永华,徐红亚,王利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鸿达陶粒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凯莉,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楚艳霞,女。原审被告河南新世纪净化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铁贵波,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郑州市向前弹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红亚,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曹凯莉,女。原审被告申蕊,女。原审被告申洁,女。原审被告李建明,男。原审被告铁贵波,男。原审被告马永华,女。原审被告徐红亚,男。原审被告王利改,女。上诉人巩义市鸿达陶粒砂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360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巩义市鸿达陶粒砂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等司法救助申请。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雅乐审 判 员 尤 薇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京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