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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闫梦利与刘振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倴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闫梦利,个体工商户。系滦南县双盈保温材料厂业主。委托代理人:贾连合。被告:刘振焕,个体工商户。系滦南县万兴彩钢瓦加工厂业主。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梦利诉被告刘振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被告刘振焕由原告闫梦利经营的保温板厂购买使用保温板,货款合计53008元,后给付1万元,至原告起诉实际欠付43008元。同时原告及其亲属由被告处使用复合板等货物,被告提出双方互相抵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振焕于2015年7月14日前给付原告闫梦利抵顶后的货款25627元;二、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告刘振焕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中一并由被告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会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