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伟璜与顾伟璜、顾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伟璜,顾伟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375号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城东新区永福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郑如银,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顾伟璜,农民。被告:顾伟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顾伟璜、顾伟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锦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