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孙刚、冯寒露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孙刚,冯寒露,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651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金山东路17号金泰商办楼1号。负责人王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彬,该公司员工。被告孙刚,农民。被告冯寒露,农民。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路文化城4-4号。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孙刚、冯寒露、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许 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