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世全与苏州文磊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文磊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王世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文磊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原北桥镇)丰泾村。法定代表人华永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杰,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全。委托代理人李慧卉,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雪琴。上诉人苏州文磊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渭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实际办公地在无锡市荡口镇,原审未予查明,故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中,双方对王世全受伤地点为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并无争议,因此王世全选择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于法有据。至于上诉人提出的其主要办事机构在无锡市荡口镇的意见,本院认为不影响王世全对管辖法院的选择,故不予理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平代理审判员 裘 实代理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沈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