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2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蒋玉保、曾爱玲等与孙叶汗、王洪树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玉保,曾爱玲,潘邦英,孙叶汗,王洪树,孙陈芳,王永芳,合肥科达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840号原告:蒋玉保。原告:曾爱玲,女,195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潘邦英,女,193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孙叶汗,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王洪树,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孙陈芳,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王永芳,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第三人:合肥科达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玉保,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玉保、曾爱玲、潘邦英诉被告孙叶汗、王洪树、孙陈芳、王永芳、第三人合肥科达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玉保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告孙叶汗、王洪树、孙陈芳、王永芳价值505万元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被告孙叶汗、王洪树、孙陈芳、王永芳价值人民币505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曾爱玲位于合肥市金枫苑3幢304号担保房屋(房地权证合东字第××号);三、查封担保人蒋珩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69号印象西湖花园蓝郡3幢2701号担保房屋(合蜀第××号),查封担保人周庆文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399号柏林春天15幢801号担保房屋(合包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方业泉人民陪审员 浦丽星人民陪审员 昌茂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何菊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