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等与范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王某甲,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系王某甲之母。原告王某乙,农民。被告范某,农民,宁晋县富裕路楼底文明街南五巷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范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王某乙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负担。审判员刘志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段阿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