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桃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贾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桃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贾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晓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雨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