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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贺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贺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836号原告白某某,男。被告贺某某,男。被告刘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贺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于收取。(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彦弼审 判 员  赵伟国人民陪审员  马文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邓凤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