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江西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与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曹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浔行初字第33号原告江西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揭保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双湖,江西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徐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芳,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友祥,该局法律顾问。第三人曹小林原告江西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九人社伤认字(2014)第185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超雄审判员 廖 云审判员 钟 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董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