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5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余厚云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厚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5512号罪犯余厚云,男,布依族,小学文化,1974年1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贞丰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亭刑二初字第0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厚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1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余厚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罪犯余厚云在服刑期间曾受到四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厚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主犯,因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又因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且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厚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