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秀洲民破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青岛澳柯玛集团浙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澳柯玛集团浙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秀洲民破字第1号申请人:青岛澳柯玛集团浙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2015年6月20日,青岛澳柯玛集团浙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终结破产程序申请书》及《破产清算报告》,请求终结青岛澳柯玛集团浙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报告称:经清算,青岛澳柯玛集团浙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共计25282287.33元,包括:收回债权5000元,存货变价款926180元,设备变价款1016150元,原职工宿舍变价款446500元,公司房屋及建筑物变价款17876480.88元,公司房屋及建筑物补充评估变价款121050元,遗漏评估款2000元,350㎡出让土地变价款330000元,煤气仓库变价款2002000元、原公贸公司房产变价款1540000元、围墙补充评估变价款16800元、花木补充评估变价款52100元,房租及利息收入948026.45元。破产债务共计59103604.58元,包括:(1)应优先清清的破产费用1292103.35元,其中法院受理费及公告费186703元、评估及审计费174500元、留守人员劳务费453747.70元、保安服务费127720元、水电及交通费93181.21元、差旅费47061.20元、办公及其他费用209190.24元;(2)第一清偿顺序的破产债权(所欠职工工资、医疗费和补偿金等)28749962.64元,其中补缴社保局移交职工养老、医保费用18005107.10元,欠交社保款利息500万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2004300元,破产前所欠职工相关社保费用3740555.54元;(3)第二清偿顺序的破产债权,即青岛澳柯玛股份公司等六十六名债权人的普通债权29061538.5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依此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后,依次清偿职工劳动债权及社会保险费、普通债权,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比例分配。本案中,破产财产共计25282287.33元,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1292103.35元后,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23990183.98元。第一清偿顺序的破产债权计28749962.64元,第二清偿顺序的破产债权(普通债权)计29061538.59元,以上破产财产仅可清偿部分第一顺序的破产债权(已清偿完毕),普通破产债权无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破产财产分配完结后,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澳柯玛集团浙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李江平审 判 员 梅永根人民陪审员 郑水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沈月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