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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吴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沈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全刑初字第0008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无业。2014年12月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赌博罪批准赌博,同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由全椒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韩金聪,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杜保平,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沈某某,无业。2015年1月8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由全椒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沈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韩金聪、杜保平、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9月份,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全椒县襄河镇足睿堂足疗店、鼎鼎超市棋牌室、年发汽车美容中心院内棋牌室、晶禾龙泉酒店等处,纠集侯某某、蒋某某等人以“二八杠”、“斗牛”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吴某安排被告人沈某某在赌场内按照庄家获利10%比例抽头,共抽头渔利22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沈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赌博犯罪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亲属为其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人口信息资料,辨认笔录,现金缴款单,证人陈某、曹某某、侯某某、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达2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沈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之提供帮助,应以赌博罪共犯论处,亦构成赌博罪。依法应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沈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书证明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吴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无犯罪前科;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被告人吴某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请法庭给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以及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参与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吴某违法所得220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卫民审 判 员  高 红人民陪审员  王 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季 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赌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