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杨素英与利申制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素英,利申制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184号原告杨素英,女,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利申制衣。本院2015年6月26日受理原告杨素英与被告利申制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素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素英负担。审判员 翁秋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琳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