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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雷与胡仕忠、胡利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雷,胡仕忠,胡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858号申请执行人:孙雷。被执行人:胡仕忠。被执行人:胡利平。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00963号申请执行人孙雷诉被执行人胡仕忠、胡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利平履行了25600元。经查,被执行人胡仕忠下落不明,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且自愿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两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孙雷借款1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应承担诉讼费525元、执行费4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8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李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