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喻某甲与喻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某甲,喻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喻某甲,男,生于1983年9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喻某乙,男,生于1955年8月16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喻某甲与被执行人喻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喻某甲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古蔺民初字第3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鹏审 判 员 王开亮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