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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三初字第12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梁维毅与郑志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维毅,郑志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三初字第1280-2号原告梁维毅。被告郑志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2014)青民三初字第1280-1号民事裁定,将被告郑志荣驾驶的电动四轮轿车予以扣押。现被告方已经履行完毕本院(2014)青民三初字第128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国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郑志荣驾驶的电动四轮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云昆陪审员  崔俊华陪审员  吴邦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孟庆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