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三初字第12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梁维毅与郑志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维毅,郑志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三初字第1280-2号原告梁维毅。被告郑志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2014)青民三初字第1280-1号民事裁定,将被告郑志荣驾驶的电动四轮轿车予以扣押。现被告方已经履行完毕本院(2014)青民三初字第128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国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郑志荣驾驶的电动四轮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云昆陪审员 崔俊华陪审员 吴邦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孟庆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