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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与刘万斌、王秀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刘万斌,王秀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贾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负责人闫长彩,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万斌。被执行人王秀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万斌、王秀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贾商初字第06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双方一致确认至2014年11月26日止,被告刘万斌、王秀媛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借款本金135725.2元、利息3120.64元、罚息248.05元合计139093.89元。二被告定于2014年12月25日前给付原告逾期借款本金3418.67元、利息3120.64元、罚息248.05元及律师费7000元合计13787.36元,剩余借款本金132306.53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于2015年2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被告不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上述约定的款项余额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被告刘万斌、王秀媛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大额存款;(二)查询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刘万斌所有的位于徐州市贾汪区永业嘉苑25-2-302室房产一套,已查封;(三)查询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刘万斌所有的苏C×××××和苏C×××××号车辆各一部,已查封;(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7783.89元,案件受理费2117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询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刘万斌所有的位于徐州市贾汪区永业嘉苑25-2-302室房产一套,已查封,但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无法处置;查询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刘万斌所有的苏C×××××和苏C×××××号车辆各一部,已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且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贾商初字第06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李守君审判员 许平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柏 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