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诉被告杨海元、邹赞美、罗志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杨海元,邹赞美,罗志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4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朱平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代庄,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客户经理,(全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晏曙东,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客户经理,(一般代理)被告杨海元,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邹赞美,女,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罗志雄,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诉杨海元、邹赞美、罗志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杨海元、邹赞美、罗志雄在银行的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55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海元、邹赞美、罗志雄在银行的存款5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邹 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