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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连义与何书正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义,何书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1225号申请执行人张连义,居民。被执行人何书正,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何书正所有的银行的存款3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西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德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