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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2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汪希美与沈正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希美,沈正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2654号原告汪希美。被告沈正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希美诉被告沈正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汪希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正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希美撤回对被告沈正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希美负担。审判员  童华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程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