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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梁国华与宋春林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梁国华,女,生于1969年6月12日,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翠烈,系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春林,男,生于1972年10月2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华诉被告宋春林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国华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国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国华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原告梁国华负担。审 判 长 杨 武人民陪审员 廖 军人民陪审员 蒲晓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冠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