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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高明华与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华,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201号原告:高明华。委托代理人:况建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科,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刘忠,院长。委托代理人:刘莉,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运军,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明华与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明华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72元,由原告高明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 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琴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