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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6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薛刚诉范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刚,范承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061号原告薛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范承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原告薛刚与被告范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该被告的准确住所地,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被告,但诉讼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情况,且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故原告的起诉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应退回原告。审判员 崔 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星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