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一初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邱北怀与被告孙军、孙平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驳回追加被告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北怀,孙军,孙平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初字第264-1号原告邱北怀,男。委托代理人汪传仑,男,洪江市昌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军,男。被告孙平,男。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邱北怀与被告孙军、孙平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孙平于2015年7月8日申请追加江门市菲尔普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享有选择性请求权,即既可以向产品生产者主张权利,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主张权利,本案原告选择向产品销售者主张权利,不同意被告孙平要求追加产品生产者作为被告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选择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孙平的申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共同诉讼必须追加的当事人范围,其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孙平的申请。审 判 长 段柳媛人民陪审员 何 胜人民陪审员 杨胜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