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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二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彭全喜与河南中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全喜,河南中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154号原告彭全喜,男,汉族,1954年10月1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赵明雷,汉族,1065年8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河南中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健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彭全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全喜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全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2元,由原告彭全喜承担审 判 长  李广涛人民陪审员  尼 猛人民陪审员  曹泽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冯云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