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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李志福与徐光生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福,徐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李志福,男,汉族,农民,现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徐光生,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李志福与被执行人徐光生侵权纠纷一案,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2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委托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明,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161735.94元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25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18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游瑞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