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石家庄高新区太行街道办事处小西帐村民委员会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石家庄高新区太行街道办事处小西帐村民委员会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399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周风田,石家庄市长安青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新社。委托代理人张晓倩。被告石家庄高新区太行街道办事处小西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留村乡小西帐村。法定代表人王某,该村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张某、被告石家庄高新区太行街道办事处小西帐村民委员会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负担400元。审判员 邢雪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霍 帅 关注公众号“”